与此同时,上赛季NBL联赛(全国篮球联赛)冠军广东凤铝篮球俱乐部遭遇“CBA(中国篮球协会)联赛准入门”,在中国篮球协会组织的投票中,惨遭淘汰。他们针对篮协违反体育运动相关政策法规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也未被受理。
在中国足球和篮球最高级别的联赛中,一个被取消注册资格,一个因投票而出局。两起罕见事件以类似的方式撞击着体育管理者的神经,考验着法律人的集体智慧,也揭示了一个法律困局——在体育行业自治的背景下,俱乐部寻求权利救济为何如此艰难?
武汉光谷退出足协,“起诉未遂”
11月30日,随着山东鲁能队的夺冠,本年度的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大幕落下。就在同一天,武汉光谷足球队的队员们也收拾行李,离开了训练基地。此前的一个多月,他们没有联赛的比赛任务,但还在坚持训练。就像一个被学校开除了的学生,不用按部就班地上学、放学、考试,但还坚持在家读书,按着学校的作息时间表。
为了与其他中超球队时间同步,俱乐部选择了在联赛结束后放假。“有利于队员们下一步的发展。”武汉光谷俱乐部一位负责人说。在教练组“为了今后的发展,一定要坚持下去”的要求下,队员们坚持完成了“最后阶段的训练”。虽然处境艰难,但俱乐部还是坚持认为,退出中超联赛“无怨无悔”。
“这一系列的风波,都是由足协对李玮峰事件处理不公正引起的。” 在武汉俱乐部董事长沈烈风看来,足协“草率而严厉的罚单”,严重干扰了他们的赛事部署。“足协事先不告诉当事人,也不开会讨论,事后,还粗暴地指责我们的不是”,因此环境已经“极不公平,极不公正”。
在9月28日进行的一场北京对武汉的中超联赛中,北京队的路姜因为推搡李玮峰被红牌罚下。而北京队上诉认为,李玮峰此前有踩踏动作。30日,中国足协作出处罚决定:李玮峰、路姜各停赛八场,并各罚款人民币8000元。
这一处罚引发了武汉俱乐部的不满。在俱乐部经理徐志强和球员李玮峰共同赴京与足协官员会面后,足协依然没有改变判罚。武汉俱乐部宣布,退出中超联赛,并向中国足协递交了关于退出2008年中超联赛的报告。
10月7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发出足纪[2008]23号处罚决定,取消武汉俱乐部在中国足球协会的注册资格,罚款人民币30万元,处罚依据是《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俱乐部聘请的律师已经开始相关工作,一旦时机成熟,不排除法律诉讼。”沈烈风当时表示。但最终武汉光谷没有提起诉讼,因为律师团表示:找不到可以起诉中国足协的法律依据。
武汉俱乐部仅2008赛季就投资6000多万,凤铝俱乐部已经注入资金5000多万,是什么让他们选择退出呢?“在这样一个最讲求公平透明的领域,出现了权利救济最为滑稽的局面。”李江说。
国际规则是不是起诉障碍
在武汉俱乐部表达了起诉足协的可能之后,中国足协联赛部主任马成全等对媒体表示,根据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的章程,武汉光谷俱乐部不能在法院起诉中国足协,这是章程和惯例规定的,不存在挑战规则的问题。
记者在2003年8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上看到,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本会、其他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会的仲裁机构——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处分的会员可以并只能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记者在国际足联官方网站上查阅了2008年5月8日最新版本的《国际足联章程》。该章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非国际足联规则有特别规定,禁止诉诸普通法院( Recourse to ordinary courts of law is prohibited unless specifically provided for in the FIFA regulations)。“职业足球排斥司法介入是国际惯例,而非中国特色。”李江认为。
“体育自治是国际通行惯例,但是国际足联对争议只能交由仲裁裁决的规定不是封闭的,而中国足协的章程虽然沿袭了国际足联的规定,却没有这样的弹性条款。”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小平教授发现了这两个章程在规定上的细微差别。而正是因为这一细微差别,“中国足协的章程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王小平分析,运动员、俱乐部、教练员等在自认为利益受损后,有权诉诸法院,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事实上,将包括足球争议在内的体育争议诉诸普通法院并最终得到解决的案例在国际上比比皆是。
“国际足联章程规定的除外条款,让普通法院管辖成为可能。不过,即使没有这一除外条款,也不能排斥国家司法的介入。”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主任郝俊波话锋一转,“这毕竟只是一个非政府组织的章程,不能对抗中国的法律。”在郝俊波看来,这其实是典型的仲裁条款,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仲裁解决,法院可以审查这个条款是否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例。”事实上,俱乐部完全可以起诉,如果中国足协以仲裁条款为理由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就可以审查该仲裁约定是否符合中国仲裁法的要求。
“篮协是不是有类似的规定?”李江说,他们没有查到。
“作为足协章程确认的仲裁机构,诉讼委员会只是足协内设机构,没有中立性,缺乏公信力。”王小平说。这显然不符合法律对诉讼机构的要求。“仲裁委员会是你足协的下属单位,我们到你的下属单位去告你,那不是开玩笑吗?”武汉光谷俱乐部总经理徐志强说。[NextPage]
足协篮协怎么才能坐上被告席
第一次将体育协会推上风口浪尖的是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2002年,长春亚泰俱乐部因不满中国足协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未被受理。但这一诉讼引起了足球界和法律界的普遍关注。
“无论该案的结果如何,我认为有些道理还应该说清楚,否则诸如此类的案件还很多,原告能不能起诉,法院该不该受理的问题仍然会大量出现。”在马怀德看来,“在现代法治国家,不允许存在不受法律监督的权力,不仅行政机关应当接受司法监督,其他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也概莫能外。”马怀德说,虽然不能指望法院代行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责,但我们应当允许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去判断足协某些重大行为的合法性,应当允许法院在权利人受到侵害时为他敞开救济大门。有这样一条最后的司法救济途径,无论它是否真的比足协或主管部门更公正,我们都会感到安全。
马怀德等法律专家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长春亚泰诉中国足协一案不了了之,“有些道理”也没有被有关部门接受。
行政诉讼这条路走不通,有人建议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中国篮协赔偿俱乐部因为其行为而受到的损失。但凤铝俱乐部办公室主任谭杰在宣布退出篮协组织时表示,凤铝的要求是参加本赛季CBA联赛,而不在于民事赔偿。实际上,其近邻——广州吉利足球俱乐部已经验证过,此路不通!
2001年12月11日,已经宣布退出的吉利俱乐部以中国足协2001年10月16日向央视等媒体提供了内容严重失实的《关于对广州吉利队违规违纪处罚决定》,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国足协提出,中国足协与吉利俱乐部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002年2月6日,法院裁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了吉利俱乐部的起诉。
“从国内法上看,两协毕竟是体育法授权的组织,管理有关社会公共利益领域,因此应该按公法规则运行。”李江说,不过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和界定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NGO的行为到底是不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审查权的范围。
而不管是选择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面临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诉讼耗时太长,即使法院受理并胜诉,联赛也早已经开始,诉讼将变得毫无意义。
体育仲裁制度的缺失
“国际上体育纠纷的解决有三种方式:行业内部解决、起诉到法院,以及介入二者中间的过渡解决机制——体育仲裁。”王小平对记者说,“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可是到目前为止,我国体育仲裁机构还没有设立。”长期参与体育总局法律部门推动中国体育仲裁机构建立的王小平对记者说,“目前,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遭遇了法律冲突。”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体育法规定,“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此看来,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及仲裁范围所依据的是行政法规。而2000年起施行的立法法却规定,仲裁和诉讼属于法律专属事项,因此必须制定法律。”王小平等体育法专家深感困惑,“把仲裁机构的设立上升为法律,目前条件还不具备,毕竟此前还没有具体的实践,而体育纠纷又不是很多。”王小平分析说,专门制定体育仲裁法律不符合目前的立法体制。“目前体育总局正在制定法规性质的体育仲裁条例,也面临法律冲突的问题。”王小平思考:能否通过仲裁法的授权来打破这一壁垒,或者能否附属于其他仲裁机构?“尽管有难度,但从目前的情况看,非设不可了”。
到此,武汉俱乐部和凤铝俱乐部的权利救济尝试在法律上走进了死胡同。退出,成为他们唯一的选择。
“维权尝试失败了,也是值得钦佩的。”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刘莘对记者说,“对于如何规范和介入行业自治的社团组织内部争议,还是一个新课题。”[NextPage]
法律真的让自治社团成为“帮会”?
直到现在,武汉光谷俱乐部对当初的选择并不后悔。“如果足协把联赛和行政管理分开,这也达到了我们的目的。”该俱乐部总经理徐志强表示。而在寻求法律救济渠道上,徐志强认为,“中国所有告体育协会的都面临这个问题”,“长春亚泰告中国足协,北京市一中院不受理;广东凤铝告篮协,二中院不受理。虽然足协和篮协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但其却不是行政主体,所以就没法告,告了也不受理” 。
“假如说篮球或者足球等协会司法不能管,那么任何协会都可以这样规定,国家就会瓦解,协会就成为‘江湖’和‘帮会’。” 北京大学副教授陈端洪说。
“非政府组织不是无政府组织。”李江反复提到这句话。
“(体育自治组织)关于处理内部纠纷的规则、程序和体制,必须充分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并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前辽宁足球俱乐部董事长、法学博士张曙光在博客中说。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足协应该给受处罚方申诉的机会,处罚也应该经过正当程序。”王小平说,从目前的报道中,没有看到有这方面的信息。记者在《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中看到,在条例第四章“程序”一章中,规定了处罚依据、处罚时限、处罚生效条件,规定“对违规违纪事件的审理,可以适用听证程序和回避制度”,并明确,作出处罚时,应当向被处罚人告知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诉权。
如果社团组织对不履行事先制定的程序和规则,并对社团成员造成了利益损害,公权力能否介入?
“司法权具有强制性和不可选择性,足球也不能例外,这是基本的常识。”中国足协前任足协副主席阎世铎在2002年1月23日中国足协新闻发布会上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于支持中心举行的研讨会上表示,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都不能直接改变社团所作出的决定。司法部门对社团组织应当尽量少干预,干预必须以社团违反最低限度法律程序为原则,一般不能介入技术性事务,并且在诉诸法院之前,应该穷尽了一切法律救济途径。“当然,授权委托组织则不受此限制。”
在抛下一句“篮协不是帮会也不可以是江湖,篮协作为体育运动管理组织,其权力必须受到有效监督”后,凤铝俱乐部转身而退。这时,篮协仍然针锋相对: “凤铝俱乐部在‘退出声明’中仍然继续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攻击篮协和CBA联赛委员会,试图以所谓‘受害者’身份来博取同情,混淆视听,我们对此表示谴责。”
正当部分企业逐渐远离足球和篮球时,有媒体曝出,在越来越多的足球投资人逐渐萌生去意的大背景下,国家体育总局可能将推出一项俱乐部所有制改革,要求各地方足协和体育局在未来出现当地俱乐部要求转让时,成为第一受让方,成为俱乐部的最大股东,而企业只能以广告赞助的方式参与到俱乐部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