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字[2009]190号
2009年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赛名称为“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简称“中乙联赛”。
第二条 中乙联赛为中国足球协会主办,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组委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进行组织和管理,由符合中乙联赛准入规定的乙级足球俱乐部和大学生球队参加的足球联赛。
第二章 参赛资格、报名
第三条 俱乐部、大学生球队参赛条件
一、本年度在中国足球协会及会员协会完成注册手续。
二、全额交纳联赛报名费和保证金。
三、按规定参加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体能测试,且达标人数满16人。
四、大学生球队参加中乙决赛。
(一)需向中国足球协会提出参赛申请并完成注册手续。
(二)除参加全国大学生联赛,不得代表任何单位参加其它任何系列的正式比赛。
(三)交纳联赛报名费和保证金。
(四)按规定参加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体能测试,且达标人数满16人。
第四条 运动员参赛条件
一、经市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其身体健康。
二、获得《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并在中国足球协会的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办理了本年度注册手续。
三、与具备参加中乙联赛条件的俱乐部签定工作合同,由俱乐部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办理了各类保险。
四、参加中国足协规定的体能测试并达到标准(守门员除外)。
五、符合参赛报名的年龄条件。
六、大学生运动员参加中乙决赛。
(一)经市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其身体健康。
(二)获得《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并在中国足球协会办理了注册手续。
(三)由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办理了各类保险。
(四)符合参赛报名的年龄条件。
七、外籍运动员不予报名参加中乙联赛。
第五条 教练员参加中乙联赛的条件
一、主教练持有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A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级别证书。
二、助理教练持有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A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级别证书。
三、完成本年度在属地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的注册手续。
四、与具备参加中乙联赛参赛条件的俱乐部或学校签定工作合同。
第六条 报名
一、报名时间:2009年4月20日截止。
二、报名要求
(一)俱乐部报名应提交由大区组委会出具的联赛保证金交纳证明,否则中乙联赛组委会将不接受俱乐部报名;
(二)俱乐部的报名单须经所属会员协会审核并加盖公章,方可向中乙联赛组委会正式提交,经审验无误后生效;
(三)俱乐部名称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在中国足协注册的法定名称为准,不得在报名时自行变更;
(四)每队报领队1人、主教练1人、助理教练1至3人、医生1人;如联赛过程中出现变更,俱乐部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大区组委会批准,并报中乙联赛组委会备案;
(五)报名运动员最多30人;其中必须包括3名守门员。如中国足协抽调参赛俱乐部报名运动员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各级国家队的集训和比赛,每抽调1名运动员,参赛俱乐部可额外补报2名运动员;
(六)报名运动员的年龄,25岁(198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以上不得超过5人;
(七)俱乐部球队正式报名时须申报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包括上衣、短裤、球袜,说明主色、副色;
(八)各队运动员报名号码全年有效,不得更改。
三、大学生球队参加中乙决赛除参照第六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外,需:
(一)在决赛开始前二周完成报名。
(二)球队报名应向中国足球协会交纳联赛保证金和报名费,否则中乙联赛组委会将不接受球队报名。
(三)球队的报名单须经所属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方可向中乙联赛组委会正式提交,经审验无误后生效。
(四)每队报领队1人、主教练1人、助理教练1至3人、医生1人;如联赛过程中出现变更,球队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中乙联赛组委会批准备案。
第三章 竞赛安排及决定名次办法
第七条 竞赛安排
一、全年联赛分为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
二、预赛阶段:2009年05月09日至10月4日,为分区主、客场双循环赛制。
三、中乙联赛组委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委托辽宁省足球协会和上海市足球协会分别为2009年中乙联赛北、南区组委会的负责单位。
四、参赛队伍
北区:大连毅腾、火车头雅琪、杭州三超小青、天津松江、盘锦盟尊、北京八喜、青岛科大
南区:三大康天、湖南湘涛、贵州智诚、宁波华奥、温州明日、湖北绿茵、
五、决赛阶段:2009年10月至11月,为集中赛区双回合淘汰赛制。
六、参赛队伍:北区前四名、南区前四名、2009年度全国大学生联赛前两名。如果大学生球队自愿放弃参加乙级联赛决赛机会,则依据大学生联赛成绩依次递补。
七、如果因故没有大学生队参加乙级联赛决赛阶段的比赛,竞赛办法由中国足协另行研究决定。
第八条 比赛地点
一、预赛阶段比赛地点在各参赛俱乐部球队的主场。
二、决赛阶段比赛地点由中乙联赛组委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的相关程序选定。
第九条 名次决定办法
一、在全部比赛中,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预赛阶段的比赛
(一)在同一分区内的全部比赛中,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二)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次根据以下条件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预赛阶段全部比赛中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预赛阶段全部比赛中进球总数多者,名次列前;
6、抽签胜者,名次列前。
(三)南、北大区前四名,2009年度全国大学生联赛前两名,共十支球队有资格参加决赛。
(四)若获得大学生联赛前两名的队伍中,如有运动员代表该队参加了当年的乙级联赛预赛阶段的比赛,则该队不能参加当年的乙级联赛决赛阶段比赛,所空名额根据大学生比赛成绩,由其他队依次递补。
三、决赛阶段的比赛
(一)获得预赛北区前两名的队,依次安排在A组第1、2号位。
获得预赛南区前两名的队,依次安排在B组第1、2号位。
获得大学生联赛前两名的球队,通过抽签的方式分别抽取A或B组。
抽到A组的大学生球队同预赛北区的第三、四名球队共同抽取A组的3、4、5号位。
抽到B组的大学生球队同预赛南区的第三、四名球队共同抽取B组的3、4、5号位。
(二)各组1号位的球队直接参加二进一两个回合淘汰赛。
A组2号位与B组5号位,A组3号位与B组4号位,B组2号位与A组5号位,B组3号位与A组4号位的球队进行八进四两个回合淘汰赛。
A组2号位与B组5号位比赛的胜队,同B组3号位与A组4号位比赛的胜队进行四进二两个回合淘汰赛,胜者与B组1号位球队进行二进一两个回合淘汰赛。
B组2号位与A组5号位比赛的胜队,同A组3号位与B组4号位比赛的胜队进行四进二两个回合淘汰赛,胜者与A组1号位球队进行二进一两个回合淘汰赛。
二进一两回合淘汰赛的负队进行三、四名一个回合的决赛;胜队进行一个回合的冠亚军决赛。
(三)决定八进四、四进二、二进一资格的比赛,进行两队两个回合比赛:
1、两队在两个回合各90分钟的比赛中,积分多者出线;
2、如两队积分相等,在两回个合比赛中进球多者出线;
3、如仍相等,则在第二个回合90分钟比赛结束后,进行30分钟的加时赛,胜者出线;
4、如在30分钟加时赛中仍为平局,则以互踢球点球的方式决定胜负,胜者出线。
(四)决定前三名的比赛只进行一个回合的比赛,如两队在90分钟内比赛为平局,则直接以互踢球点球的方式决定胜负。
(五)在八进四资格赛中的四个负队和四进二资格赛中的两个负队不再进行比赛,依次根据以下条件排列名次:
1、决赛阶段的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2、决赛阶段的进球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3、决赛阶段的负球总和少者,名次列前;
4、抽签胜者,名次列前。
第四章 奖励与升级
第十条 中乙联赛冠军奖杯
中乙联赛设冠军流动奖杯,获得本年度联赛冠军的球队名称将刻在流动奖杯上。
第十一条 奖牌
获得本年度中乙联赛前三名的球队,各颁发奖牌40枚。
第十二条 最佳教练员
本年度中乙联赛结束后,评选一名中乙联赛“最佳教练员”。
第十三条 最佳射手
本年度中乙联赛结束后,评选一名中乙联赛“最佳射手”。
第十四条 最佳赛区
比赛监督为每场比赛的赛区体育场、安保、竞赛、接待、商务等组织管理工作进行评定计分。在本年度中乙联赛结束后,由中乙联赛组委会依据各赛区工作的得分,评选出最佳赛区。
第十五条 升级与降级
一、获得决赛阶段前二名的球队,具备下一年度中国足球协会甲级队的注册报名资格。
二、如获得升级资格球队,经中国足协审核,不符合中甲联赛的参赛条件,其所空出升级名额由中国足协研究决定。
三、中乙联赛暂不实行降级制度。
第五章 规则与规定
第十六条 竞赛规则与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足联的要求制定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比赛时间
一、所有场次的比赛,必须严格按照中乙联赛组委会所安排的日程和规定的时间进行。
二、任何球队如因特殊情况须变更比赛日程或开球时间,应至少在赛前两周向赛区组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比赛双方球队共同认可的书面文件,由赛区组委会认可后向大区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大区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比赛场地
执行《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体育场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比赛运动员
在每场比赛中,每队报名上场运动员11人,报名替补运动员7人,并可从中选择3人替换上场。
第二十条 比赛服装
联席会上确定的比赛服,不得再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 竞赛礼仪规定
除执行握手程序外,比赛结束后,双方球队应列队到对方球队坐席前集体行礼致谢。
第二十二条 红、黄牌
一、运动员累计3张黄牌停赛1场,1张红牌停赛1场,除非纪律委员会对该运动员另有纪律处罚。
二、运动员所得的红、黄牌在预赛、决赛阶段分别累积计算,预赛阶段所得红、黄牌不带入决赛阶段,但纪律处罚依然有效。
三、运动员在决赛阶段半决赛之前获得的红、黄牌,不带入之后的比赛,但纪律处罚依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延误比赛
如球队出现延误比赛的行为,中乙联赛组委会将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的相关条款作出处罚。
第二十四条 弃赛、罢赛、退出比赛
一、球队无论何种原因出现弃赛、罢赛、退出比赛的行为,其所引起的社会、法律和经济责任由该球队全部承担。
二、如球队被认定有弃赛、罢赛、退出比赛的行为,中乙联赛组委会将取消该球队的参赛资格,所有在赛程中规定与之比赛的球队,比分均计3:0获胜,如已进行的比赛实际比分高于此,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三、中乙联赛组委会将报请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进一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和不正当交易
一、如球队被认定有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和不正当交易的行为,中乙联赛组委会将取消该球队的参赛资格,所有在赛程中规定与之比赛的球队,比分均计3:0获胜,如已进行的比赛实际比分高于此,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二、中乙联赛组委会将报请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进一步处罚。
第六章 比赛监督、裁判员
第二十六条 比赛监督
比赛监督由中国足协统一委派,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比赛监督的工作直接对中国足协负责。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
一、中乙联赛的裁判员由中国足协裁委会选派。
二、裁判员参加中乙联赛裁判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协、中国足协裁委会的各项规定。
第七章 赛区接待
第二十八条 球队接待
一、球队接待要求和标准,执行《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
二、如客队自行安排食宿地点,该球队必须在比赛三天前通知赛区组委会,以便赛区安排相应的接待和安保工作。如遇非常情况,赛区组委会在书面报经中国足协批准后,可指定客队住宿地点,并保障客队的基本需要和安全。
第二十九条 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
比赛监督、裁判员的接待条件、补贴标准,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其他人员接待
一、因工作需要,中国足协向大区或赛区派出工作人员时,由大区组委会负责接待。
二、接待条件、补贴标准参照《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比赛监督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第八章 财务和经营
第三十一条 中乙联赛组委会工作经费
中乙联赛组委会办公经费自理,并严格执行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大区、赛区、决赛组委会工作经费
大区、赛区、决赛组委会工作经费的来源、支出和管理,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球队参赛费用
一、球队一切参赛费用自理。
二、球队参赛应交纳的费用:
(一)联赛保证金
1、俱乐部每队50万元,大区组委会依据规定在联赛保证金中扣除红黄牌及违规违纪罚金,其余部分于联赛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俱乐部。
2、大学生球队每队2万元,组委会依据规定在联赛保证金中扣除红黄牌及违规违纪罚金,其余部分于决赛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球队。
(二)预赛报名费:每队4万元。
(三)决赛报名费:每队6万元,在八分之一比赛中被淘汰的队退还4万元,在四分之一比赛中被淘汰的队退还2万元。
三、规定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 联赛经营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
一、对中乙联赛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为:《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中国足球协会乙级队联赛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
二、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预赛阶段的纪律处罚
一、在预赛阶段的比赛过程中,如球队、教练员、运动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由大区组委会纪律委员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作出处罚,并报中乙联赛组委会备案。
二、如球队、教练员、运动员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超越大区组委会纪律委员会处罚权限,由大区组委会报中乙联赛组委会,由中乙联赛组委会提请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作出处罚。
第三十七条 决赛阶段的纪律处罚
在决赛阶段的比赛过程中,如球队、教练员、运动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由中乙联赛组委会提请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作出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其他处罚
一、获得当年中乙联赛前二名的球队,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被取消甲级俱乐部的注册报名资格:
(一)如有证据表明该俱乐部与中超、中甲俱乐部存在关联关系(含有中超、中甲俱乐部或是股东的股份,或由中超、中甲俱乐部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二)以各种方式或理由将其升级资格转让与其他俱乐部。
二、如中国足协抽调参赛球队一线或梯队的运动员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各级国家队的集训和比赛,球队必须保证被抽调队员按规定时间报到。球队如不能执行此项要求,中国足协将对该球队施以扣除联赛积分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三、获得中乙联赛附加赛资格的大学生球队,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被取消决赛参赛资格:
(一)如有证据表明该球队与中超、中甲俱乐部存在关联关系(含有中超、中甲俱乐部或是股东的股份,或由中超、中甲俱乐部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二)如有证据表明该大学生球队的运动员在决赛之前报名参加了中国足协组织的其它比赛。
四、自愿放弃决赛参赛资格,或经审核不具备参加决赛资格以及被取消决赛参赛资格的大学生球队将由大学生联赛其他球队依成绩递补。
第十章 争议与仲裁
第三十九条 争议
所有参加中乙联赛的球队及其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十一章有关争议处理的规定。
第四十条 仲裁
一、在中乙联赛范围内出现的争议,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中乙联赛大区组委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如对大区组委会所作出的裁决提出异议,可向中乙联赛组委会提出仲裁申请,由中乙联赛组委会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三、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四、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中国足协确定。